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人造板和即食魔芋制品,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人造板制造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扣除方法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胶合板原木投入产出法1.615(立方米/立方米)纤维板次小薪材、木材碎料等投入产出法1.715(吨/立方米)刨花板次小薪材、木材碎料等投入产出法1.298(吨/立方米) (一)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二)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即食魔芋制品和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之外的其他人造板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规定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公告解读规定:即: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人造板制造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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