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1988 )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应由自然人股东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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