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是否还征收?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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