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20年5月成立,2020年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如果我公司从2021年4月开始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5月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在2021年5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因此,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如果你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从2021年4月被评价为B级,5月符合其他条件,则可以在2021年5月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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