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给委托方进行加工、定做,签订的合同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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