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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