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2、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年4月)发布时间:2021-05-26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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