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支机构按“非总分机构纳税人”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为什么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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