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卖给其他企业,原来转出的进项税可以转回来吗?

根据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公司食堂卖给其他企业,属于改变用途,不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是可以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照上述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备注:1、实务操作中,可能略有困难,建议将该不动产购进的资料备好,以及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相关公告文件整理好后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2、另如果纳税人的食堂转让,不仅仅是转让不动产,还将食堂原先的劳动力等一起打包转让,可以考虑是否适用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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