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是否需要报告?

需要报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施行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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