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不含厦门)纳税人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规定:“28.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丢失发票份数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2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含本数)并在3天(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2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含本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100元,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每份10元计算。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2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上(不含本数)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8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的(含本数),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金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125元,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每份12.5元计算。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800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金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130元,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每份13元计算。”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纳税人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确认具体罚款金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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