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2年度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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