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企业按照要求专项用于研发活动,请问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一、根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因此,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属于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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