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之后,对2021年6月份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进行抵扣,是否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申报表如何填写?

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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