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纳税人此前勾选抵扣了一张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个月发现开票有误,已在当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申请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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