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提交其他声明资料?

根据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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