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还可以享受残疾人每人每年1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 因此,残疾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可以享受残疾人每人每年1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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