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未享受到符合条件的契税优惠政策而产生多缴税款,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个人因未享受到符合条件的契税优惠政策而产生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形成多缴后按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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