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有什么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