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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