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林木种值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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