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为企业会计准则,自2019年第四季度起,通过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报送财务报表季报时,没有“应付利息”栏次可供填写,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据此,应付利息与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一起合并填写在“其他应付款”栏次即可。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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