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东道国法律进行救济外,企业还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有关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包括: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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