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对应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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