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附发票清单,可以使用吗?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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