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1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扣减税费优惠政策。10月该士兵离职时,企业还有未抵减完的额度,是否可以在以后月份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因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企业应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士兵离职时未抵减完的额度可以结转到本年度以后月份继续抵减,但是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减。 提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税〔2019〕21号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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