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了两家单位名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因此,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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