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第―条规定,山东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 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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