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吗?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如下:“2.证明名称:饲料产品合格证明;证明用途: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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