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规定:“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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