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发布)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29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3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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