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是否影响发票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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