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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