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订凭证时是否需要将科目余额表、银行对账单一起装订?

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政策中并未强制要求需将科目余额表、银行对账单连同记账凭证一同装订。企业可以根据管理的需求及财务人员的工作习惯决定是否一同装订。实务中部分企业会将科目汇总表装订在凭证第一页,将科目余额表、银行对账单单独装订保存。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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