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二条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应当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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