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企业一定要计提坏账准备?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计提坏账准备,不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由以上规定可知,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可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进行冲减。不得提前计提减值损失。

《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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