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要收回原来的纸质普通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综上,一般情况下,发生退货,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况下,客户都能把发票退回来。但是也不排除对方已经入账,后期才有发生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这个时候也不用强行退回,让对方写个说明也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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