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有哪些要求?

一般纳税人如果采用了简易计税方式,需要注意税法中的三个要求:   一是简易计税项目要单独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的,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二是不能抵扣进项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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