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缴费人如何申请缓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20号)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或政策允许缓缴的,可按管理权限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征收部门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20号)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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