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后,在何地办理申报缴费?

自2023年1月1日起,缴费人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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