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发票开具需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公司是一家大型商超,以下销售情况可否合并开具发票:1、同一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商品名称、规格相同(如海飞丝洗发水,500毫升),但功效不同(控油和去屑),单价不同。合并开具时,单价填写平均单价可否?2、同一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商品名称相同,规格不同(如海飞丝控油洗发水,300毫升和500毫升)。合并开具时,单价填写平均单价可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纳税人所述情形:1、功效、单价不同,应当分别填开,不可合并开具,单价不可填写平均单价;2、规格、单价不同,应当分别填开,单价不可合并填写平均单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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