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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