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包含哪些主体?

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个人”仅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2017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2017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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