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经营租入的研发设备有时也用于非研发活动,此设备租赁费能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此设备的租赁费用在研发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合理的分配租赁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用于研发部分的费用,否则,此项租赁费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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