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年发生亏损,还需要计提盈余公积吗?

不需要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综上所述,企业只有在当年有税后利润时,才计提盈余公积,发生亏损可以由税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弥补。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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