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的婆婆生病住院了,老板代表公司给了1000元医疗补贴,这个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所以,公司员工的婆婆,不是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这个医疗补贴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