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取得“版权费”收入怎么交税?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参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 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版权费是个人通过诉讼取得的,也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版权方是企业的,取得赔偿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同时,版权方是企业的,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取得版权费的,满足财税[2016]36 号附3 第一条第(十四)项目规定的“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