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政府给予鼓励应届大学生就业的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对于政府提供的补助没有指明用途的,是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没有指明用途的有关鼓励大学生就业的补助收入,企业应在实际收到的年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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