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学历教育的学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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