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折旧的时候需要考虑残值吗?

使用权资产”科目,是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后才出现的会计科目,是承租方会使用到的会计科目 新租赁准则与旧租赁准则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承租方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直租),而是统一会计核算,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 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使用权资产”在租赁结束时就存在两种可能:1.租赁标的物退还给出租方(包括续租):2.租赁标的物在租赁期结束后,由出租方低价出售给承租方,或者无偿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总之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方。 因此,在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的时候,就需要提前考虑到前述的两种可能性。如果租赁期结束后,租赁物退还的,类似于旧租赁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折旧就不需要考虑保留残值。相反,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大概率是会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类似于旧租赁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折旧就需要考虑保留残值:当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获得了租赁物所有权后,会计核算时就是换一个“马甲”接着折旧,折旧方法、折旧期限预计残值等继续保留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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